王莉萍律师亲办案例
调解离婚案例
来源:王莉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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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案例

2009年11月,原告沈某与女方杨某通过上网认识,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结婚五年来,女方只去过原告父母家里两次,对于原告祖母的葬礼也拒绝参加。两人经常因琐事吵架,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恶化到女方弟弟殴打原告的地步。女方平常比较强势,原告为了爱一直忍让。但女方变本加厉,原告祖母去世的时候,原告希望女方和自己一同回去送送离世的老人,但女方称祖母不是原告的父母,没有必要去。结婚5年,原告真诚对待女方的家人,但女方却只去过原告父母家里两次。女方的这些想法和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同时,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女方明确跟原告说,如果要过夫妻生活,女方一定要提前申请。结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存在修复的可能,两人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代表男方提起了诉讼。

女方提交的公证书称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某商品房的银行贷款由女方一人归还,并说明了款项来源,该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具备真实性。实际上,原告一直与女方一同承担,共同支付住房贷款。而且从女方提供的用户名为女方的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清单中可以看出,2010年11月11日到2011年12月20日期间,账户存入情况为每次存入500元至8300元都有,而不是以固定时间固定金额的方式存入,根本无法体现女方所描述的某房屋租金专户转入宁波市鄞州区某商品房的按揭贷款专户。该款项来源虽然经过公证,但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女方还提了反诉,在反诉中主张的共同债务,原告毫不知情、也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稳定的工作,也有固定的收入,月收入6000左右,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做试管婴儿手术,原告在医院悉心照料并支付过医药费。对于女方在反诉状中提到的20万元借款,原告毫不知情,也从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中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中明确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双方登记结婚后,原告与女方都有一定的收入,共同承担共同生活中的各项开支,包括归还住房贷款、日常开支等。家电和中兴皮卡车也系婚后购买,其中中兴皮卡车是原告向其哥哥借款购买所得,现由女方弟弟使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上述财产,法庭应依法分割。

鉴于上述事实,摸清原被告心理,分别对原被告进行讲解,做思想工作。起初女方鉴于我是原告的代理人,非常抵触我,完全不信任,同时女方也是比较强势的一个女人。经过几次的努力,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慢慢打开心扉,接受我的意见观点,最后合理避开了诉讼,直接调解结案。法官也很认可,很感谢我们律师。原被告双方也是好聚好散。离婚案子能调解的最好还是调解,不要伤了和气对大家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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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莉萍
  • 执业律所: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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